昨天我才知道,如果要拿回我的鑽戒(現在在警局當證物,但所有人是當鋪)
我必須自己付錢去跟當鋪贖回我的戒指,然後再向小偷提起民事訴訟叫他賠錢???

為什麼我必須用別人的錯來懲罰我自己???
明明他來偷我家,造成我的財務損失,我還必須自己花錢還要打官司,他才會賠償???
誰能告訴我,這是什麼道理???

我因為他前前後後損失了接近30萬,
X的~ 要告就來告,一併算進去... 30萬的財務損失加上精神損失,通通算在你頭上!!!

可是其實我知道,就算告他,他可能也賠不出來,到時候可能是他的爸媽幫他收爛攤子,
可憐了他的爸媽... 可是不這樣,難道我就活該倒楣嗎???
誰叫我們有在賺錢,他沒在賺錢,我的錢就必須分他花???
這是什麼道理~~~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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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小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2) 人氣()